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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險

A:所謂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係指住宅火災保險單自動涵蓋地震基本保險,凡投保本保險即可獲得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障。

A: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如下:

一、住宅火災保險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三、住宅玻璃保險

四、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A:自民國91年4月1日起實施。

A:台灣因為地理環境的影響,面臨地震天然災害的威脅,可能造成多數家庭蒙受重大財產損失,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經濟上的援助來重建家園。為了提供國人住家地震災害基本保障,由政府結合國內所有產物保險公司以及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共同推動辦理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地震基本保險,期使被保險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減輕地震災情造成之財物損失,得能儘速重建家園。

A:保險期間為一年,保單到期後每年辦理續保。

A:一、凡是住宅房屋所有人均可以投保。

               二、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是各家銀行核准房屋貸款的必要條件之一,目的在保障其債權,以防免抵押品毀於祝融   而求償無門。而貨款金額,通常包含土地、房屋二部份價值,土地不會因火災而消失。但一般來說,投保住宅火災及地 震基本保險,其投保標的物僅包括住宅建築物及其內動產,不包括土地價值。

A:房客並無建築物所有權,且不具保險利益,所以仍應由具有保險利益的房東自行投保。房客僅可就自己的衣物、電器等投保動產火險。

A:以住宅房屋(建築物)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其住宅建築物可以獲得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障,但如果該建築物有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造或營業用而致使用性質變更者除外。

A房屋所有人可以逕向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或經由有執照的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為辦理。產物保險公司名單請洽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查詢。

A:住宅火險之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內,就所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因發生火災事故所致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的最高額度。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希望獲得足額保障,於投保時,應以投保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作為保險金額之計算基礎,而該重置成本之計算可參考產險公會製定之「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或依實際造價估算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A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係以保險標的物(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定之,而重置成本係依其投保時產險公會製訂之「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計算之,即以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乘以建築物使用面積,但每一住宅建築物最高以新台幣150萬元為限。

A:一、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經訂明於保險單上載明,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之一項金額。而所謂保險價額係為保險標的之價值,並以金錢表示之數額。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但保險金額低於或高於保險價額之情形亦時常發生,構成所謂「不足額保險」及「超額保險」之問題。

二、所謂「足額保險」係指於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一致,倘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保險人依實際損失程度給予補償。

三、所謂「不足額保險」係指於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倘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佔保險價額之比例換算來補償,而被保險人之實際損失,對保險價額不足部份,視為被保險人自己保險。

四、所謂「超額保險」係指於保險契約中之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超額保險由於不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使被保險人有機會因保險事故之發生,獲得超過其損失的利益,故為保險法所禁止。

A為簡化核保手續,並減輕高風險、高保費地區保戶之保費負擔,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費採全國單一費率,每戶按保險金額額新台幣150萬元計算,每年保險費新台幣1,350元;倘保險金額低於新台幣150萬元者,其保險費則按比例計算。

A:房屋所有權人考慮本身房屋價值、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的地震險保障者,可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加保擴大地震保險或超額地震險。

A保戶如果已經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尚未到期前,可以向原保險公司加保地震基本保險。

A倘保險標的物發生保險事故致產生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儘下列義務:

一、危險發生之通知: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二、損失擴大之防止: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但有時候在搶救保險標的物之過程中,難免又損害到保險標的物,這時,雖然不是由承保危險造成標的物之損失,但仍須由保險人予以賠償。

三、向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求償:主要的目的,就是在於保障保險人將來的代位求償權。因為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仍然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在損失發生時,倘被保險人未立刻採取保全措施,保險人將來也無從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準備理賠文件:損失發生之後,被保險人為了要求保險人填補自己所受的損害,必須要提出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這些證明文件,就叫做「理賠文件」。如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單,是採「列舉式」的危險,則被保險人還要證明損失原因是在承保的危險項目裡面。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利益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或經保險人同意展延之期間內,自行負擔費用,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或證據,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A地震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得以電話通知或親洽保險公司、地震保險基金或災區聯合理賠服務中心,並檢具理賠申請書等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理賠。

A:所謂建築物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二、經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其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A:賠償金額為該投保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萬元。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A:一、因向銀行貸款並設定銀行為抵押權人而購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在火災保險理賠實務上,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之規定,就設定抵押權之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承保事故所致損失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銀行)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利益範圍內,應優先賠付予抵押權人,以保障抵押權人之債權。

二、惟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以60%為限,在抵押權人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按抵押權順位清償抵押權人之抵押債權,並應直接給付予抵押權人。其餘40%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