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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理事長致詞

104.8.20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各位長官、各位嘉賓、各位會員代表女士先生:

  今天本會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承蒙各位長官、嘉賓蒞會指導,各位會員代表女士先生踴躍出席,首先表達至深謝意!

過去一年來承蒙全體會員同業的信任與支持,在全體理監事團結合作下,在監理主管機關指導下,在既有基礎上充份發揮團隊精神,公會會務得以順利推動,我產險同業亦能穩定發展

    民國103年度簽單保費收入持續穩定成長,達到新台幣1322億2百餘萬元,較上一年度新台幣1249億1百餘萬元,成長1.06%。民國103年度整體財產保險業各險賠款計新台幣648億9千餘萬元,較上一年度新台幣615億4千餘萬元,增加幅度1.05%,賠款損失率49.07%。賠款率上升主因,一方面因船體保險簽單保費減少,除有沉船案件,其他海難事件頻傳,使得賠款率上升。另一方面航空險部份又有澎湖空難事件,其賠款率亦上升。以是整體市場賠款率因而增加,論其主因不外人為及天災雙重因素使然。

一年來重大工作績效

壹、持續推展汽車保險

一、全面實施汽車險「收費出單制度」

汽車保險實施「收費出單」制度,終於塵埃落定,全案經於104年06月25日主管機關函悉在案,本案前於103年10月23日函同意本制度自1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汽車保險收費出單制度,及103年12月23日函囑針對支票部分再審慎評估。本案歷經五年餘的研議、多次與運輸業者溝通,並向各界廣為宣導,這象徵財產保險業又邁進另一個旅程碑,是財產保險業汽車保險的一項重大改革,對以往汽車出單之紛擾,產生匡正作用。

汽車保險實施「收費出單」制度主要重點為:

(一)要保人繳交汽車保險費應早於或等於生效日,亦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汽車保險契約生效前,繳交保險費。而繳費工具有現金、支票、信用卡、ATM、條碼-金融機構存款、超商等多種方面,由被保險人選擇;惟對於以「支票」繳交保險費者,應於保險契約生效日起2.5個月內兌現,其收票日不得晚於保險契約生效日後15個工作日。另符合獎優者其票期另有延長規定。

(二)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核保作業時,自104年1月1日起,不得有未收取保險費即簽署及核發保險單或保險證之情事。

(三)財產保險業之業務員或其行銷通路於收取汽車保險保險費後,應即製發收費憑證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四)任意汽車險部份,各行銷通路完成收費出單一律不得辦理註銷,已生效者,應依規定收取短期保費辦理退保;未生效者,得全額退費。惟以支票繳費未兌現者,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保險公司應建立退票通報機制。

(五)財產保險業承作汽車保險業務,應於104年1月1日前確實完成「汽車保險保險費查詢平台」之建置。

二、「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本陳請審查中

依金管會保險局101年09月25日函示: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自98年頒訂至101年已逾三年餘,為維護消費大眾權益及顧及各保險公司實務作業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爰進行修訂工作,期使本契約範本更臻明確。本會經邀集學者、專家與汽車險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本契約範本修訂,全案早已於101年12月05日函報保險局。主管機關經於102年5月23日暨103年7月3日再召開第兩次審查會後,案於104年6月1日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截至目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於104年7月2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三、研議「汽車保險長期租賃車(自用)車隊條款」之主契約保單

主管機關於103年10月21日函示本會研議符合長期租賃車(自用)車隊特性之主保險契約,本會遂組專案小組研議並與主管機關、保發中心溝通。本案正積極研議中,俟將研擬完成即報請核准。

四、持續執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差異化管理機制」之外部稽核

為積極執行「外部稽核機制」,促使本保險之財務面、管理面、業務面作業更趨完善,並達到差異化管理之目的,多年來,本會皆配合金管會保險局於96年制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差異化管理機制」,本會負責執行外部稽核,計至103年8月止已完成八次外部稽核作業。本項稽核作業,其目的在於檢討與改進,以維本保險制度、形象與正常運作,實施八年來,已收提醒與加強管理之效果。經奉保險局函示為落實本政策保險之推行與永續經營,加強對各會員公司監理政策,仍維持每年一次之外部稽核機制。

五、持續執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政令教育宣導

截至103年止,已完成舉辦普及22個縣市330場及123所高中職與大專院校190場人際宣導講習與五所國小,場次較102年大幅增加;舉辦全省交通監理站所與產險公司承辦本保險相關人員之講習會;車險承保及理賠人員分區之教育訓練;警察、交通事業人員之講習及參與其他社會大眾活動之宣導等。同時利用各類訊息、圖像、文字、語言、影像、聲音等形成並透過各項媒體的傳達與渲染,讓社會大眾接觸及認知訊息管道更多元化,進而產生行為影響;尤其對學校教育方面,更落實推動保險教育向下紥根向上發展目標。本會歷年來迭獲各地方政府、教育機構等頒獎,足證本項宣導工作成效,受到各界肯定。

六、發揮保戶服務暨申訴中心功能

本會所設專人專線服務中心,提供各項保險諮詢、協助調解服務,103年接受消費者書面及電話諮詢與協調案件共計432件,其中洽詢341件,佔78.9%,申訴協調案91件,佔21.1%,在協調件中圓滿解決件65件,佔協調件之71.4%,據理婉拒者26件佔協調件之28.6%。同時配合各地方法院、地檢署及警政機關協查汽車保險相關資料提供審參及辦案所需共21件。

七、持續理賠人員教育訓練

為加強車險理賠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服務品質,減少理賠爭議,  103年度本會邀請醫師、調解委員及專家,於新竹及高雄兩地舉辦車險理賠人員教育訓練,課程包括1.強制險稽查理賠缺失及應注意事項2.汽車交通事故肇事責任鑑定及案例研討3.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因果關係鑑定4.強制險殘廢審核說明5.強制險政策宣導及汽車險理賠人員應具備之職業道德、服務態度、和解技巧。針對汽車交通事故肇事責任鑑定、強制險殘廢審核、政策性保險應配合之作業及服務態度與品格等作一整體性標準性之訓練,加強服務能力與品質。

八、發揮防竊小組功能及舉辦防竊小組研討會

為喚起全民意識警覺,共同參與打擊竊盜犯罪,促請各有關單位協助宣導防竊常識,維護社會安寧及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是本會一貫的目標,本會汽車險委員會防竊小組,多年來皆積極推動該小組業務發揮防失竊功能,諸如:藉由警政機關及報章雜誌蒐集失竊車輛相關破案、手法等資料製成剪報訊息提供同業參考外,更編製「汽車竊盜損失險核保理賠注意事項」手冊,彙集本業及各方之經驗、資料編訂,供同業教育訓練參考使用。本年度本會更於103年8月15日假台南勞工育樂中心舉辦「汽車防竊研討會」,邀請檢警專業人員講述「汽車竊盜與保險詐欺偵防」、「偵辦保險詐欺犯罪面臨的新變局及因應之道」等主題與同業理賠承辦人員座談,並相互交流,以提升理賠人員對於汽車竊盜案件處理能力與常識,共有南部理賠同仁約60人參與。

貳、加強推展火險及天災險

    一、逐步導正商業火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競爭問題       

鑑於100年7月1日實施新制天災險費率後,商業火險巨大保額業務之出單費率於扣除天災險依保發中心參考費率之保費後,所餘非天災保費偏低與風險對價關係不成比例所衍生之問題,本會考量核保專業與再保市場狀況,研究訂定較為具體客觀之檢核標準,供主管機關參採。金管會業於103年10月28日令頒訂定發布施行,規範保險業承保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之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以符合費率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降低業者因費率過度競爭所導致之經營風險。

二、協助同業解決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保費分配及帳務收付問題

由於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擬自104年起更改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之共保組織保費分配及收付方式,不再依模型所評估之底層30億責任額之風險對價分配,大幅削減應分配金額;且再保分進及共保分出帳務不可互抵,須俟該基金收齊各簽單公司應付之保費後,再將共保保費匯付各公司。此外,國內業者直接參加之超額再保合約必須改由透過國外再保經紀人而額外支付10%再保佣金。此舉與「住宅地震保險危險機制實施辦法」及再保合約規定不符,影響同業權益甚巨。本會爰受同業促請,多次召開會議,從法令、合約、保險與再保險實務及天災險經營技術等各個層面討論後,擬具說帖與建言,向主管機關反映協調,以為同業謀求合理解決。

參、擴大推展意外險、傷害險及健康險業務

一、配合法令修訂或開辦相關保險商品之可行性研究

(一)協調業者研發公共自行車責任保險

    茲為各縣市政府推動公共自行車,為提供使用者及第三人之保障,金管會保險局囑由本會協助研議「公共自行車責任保險」,承保使用人因騎乘公共自行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損害之賠償責任。經本會協調業者業已完成該保險商品備查程序。

(二)研議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茲因高齡化及少子化嚴重衝擊老人安養問題,為使老人福利機構業者能獲得明確完整之保險保障,金管會保險局函示研發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及長期照護機構責任保險商品,本會經研發「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綜合責任保險」保險商品,承保前揭機構之受僱人員因執行職務之場所設施等之公共意外責任及醫護服務過失責任,俾符合實際投保需求,並協調保險業者已完成保險商品備查程序。

(三)研議財產保險業辦理參數型天氣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金管會保險局為考量本業現階段承作天氣保險商品之經驗較少,並落實其差異化管理政策,函囑本會訂定「參數型天氣保險業務自律規範」,針對前揭商品訂定保險標的範圍、被保險人產業類別、理賠啟賠機制、業者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應建立之風險管理機制研訂自律規範,俾作為會員公司承作本險之依據。本會正積極研議中。

二、配合主管機關指示研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金管會保險局於104年5月5日函示,要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增訂核保審核留下評估被保險人體況及財務核保意見之書面或電子文件紀錄,並由核保人員依其內部訂定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簽署負責,並明訂建立要保人、被保險人年收入查證比對之標準作業程序,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所記載要保人、被保險人年收入、資產應予建檔比對,俾以加強風險管控。本自律規範於104年6月26日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研議登山綜合保險商品納入「緊急救援費用」

金管會於103年8月22日函囑請本會研議登山綜合保險商品納入「緊急救援費用」以擴大保障範圍。案經本會召集業者依指示研議完成,並於103年12月請富邦及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報送本商品,並已於104年1月開始銷售,有意願銷售之會員公司已陸續向主管機關提出商品備查,俾以提供登山民眾更多元之投保選擇。

四、研商修正「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

因社會型態變遷,現行「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已不敷使用或部分職業不合時宜,為建立一致性之核保標準,金管會保險局函示本會及壽險公會共同全面檢討個人傷害保險職業等級分類及其係數,包括新興職業及現有職業分類不恰當者之分類標準,以及訂定定期檢討機制,並就完成經驗填報所需時程及適用對象提供具體建議,另對各職業項目進行統一編碼,研議建立新興職業統一編碼機制。案經本會與壽險公會召集多次會議討論,金管會業已於103年8月28日准予備查,並自104年3月1日起適用。

五、研商修正傷害險保險單示範條款「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自95年修訂至今已多年,其級距於95年修訂後雖較以往周延,惟部分殘廢項次或註解說明在理賠認定上仍常見爭議。為減少保戶與保險業者於意外殘廢理賠之認定爭議,本會聯合壽險公會多次會議共同討論,金管會業已於104年5月19日准予備查,並自104年8月4日起實施。

六、配合法令規定研商修正示範條款「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支實付型)、旅行平安保險單、團體傷害保險及傷害保險單」

配合104年2月4日總統公布之保險法第64條、第122條及130條修正條文,有關示範條款「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支實付型)、旅行平安保險單、團體傷害保險及傷害保險單」,經壽險公會與本會多次會議共同討論,將現行上開示範條款所訂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修正「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及年齡計算錯誤之修訂。金管會業已於104年6月24日核定在案,並自104年8月4日起實施。

    七、持續研商修正保險商品採用之「重大疾病」項目、標準定義及相關配套措施

        現行保險商品所採用之「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係壽險公會於民國79年研擬之自律性規範,旨在作為保險業設計重大疾病保險商品時之遵循依據,節省其研發商品之時間;對消費者而言,因保障疾病項目相同,且定義標準化,可減少保戶購買不同保險公司重大疾病商品時,因名詞用語定義差異所造成之困擾。鑒於前開「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實施迄今已逾20年,且保險商品審查實務上,亦有專科醫師建議相關定義及認定標準宜予調整,金管會保險局爰囑產、壽險公會檢視現行重大疾病所列各項疾病項目及其定義是否有需修正之處,並依重大疾病的定義依嚴重程度分級,並賦予不同的給付標準,重大疾病是否採分級概念之議題亦納入本案討論範圍。本案經產、壽險多次會議並邀請醫界專家共同討論,已完成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定義」建議修正內容對照表(草案)報請保險局鑒核,目前保險局已邀集醫界專家協助確認重大疾病之定義內容,並召開「保險業重大疾病項目及標準定義修正案第三次綜合性會議」討論中。

肆、加強健全會計財務制度

一、積極爭取修正營業稅法大幅節省年度稅賦支出

    本會前於103年5月就金融營業稅由2%提高至5%乙案研擬說帖及修法建議,多方奔走終獲順利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將「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納入修正條文中,並說服賦稅署採行對產險業有利之本業銷售額報繳營業稅之計算方式。茲經同業於近日計算103年7月至104年4月實際繳納營業稅額,推算整體業界因此所節省之營業稅稅金一年達22億元。

二、協助同業順利接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階段(IFRS Phase II)以降低衝擊

為推動產險業順利與IFRS Phase II接軌,金管會保險局已擬訂工作執行計畫,由保發中心、精算學會及本會分工負責,並責成各家產險公司成立跨部門之IFRS專案工作小組負責推動,訂定工作計畫及預計執行進度按季提報公司董事會。鑒於IFRS對保險業影響重大,本會為協助同業就共同事項統籌規劃,以提高效能並節省同業支出,特由會計財務、精算及資訊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就陸續發布之準則草案進行翻譯及導讀、精算準則釋例研議、軟硬體建置規劃,以及選定公司測試,並蒐集同業意見研提具體建議向主管機關反映,以減緩實施會計新制對產險業之衝擊。

三、研議提升產險業資金運用、相關法令修訂及控管措施

為配合國內外投資環境及發展趨勢,持續協助產險業提升資金運用效率、資產價值允當衡量及擴大投資管道等。本會經召集同業投資部門主管組專案小組並與壽險公會共同研究相關財務及投資法令鬆綁與修法建議,提供主管機關做為政策訂定之參考,以活絡產險業資金運用,提升投資效能。

伍、加強健全風險管理機制

一、持續積極參與「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修訂工作

由保發中心邀請產、壽險代表籌組成立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專案小組,本會業者代表一向積極參與研修「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為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仍持續進行相關修訂,如訂定完成「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草案,以及配合實務運作之相關問答集的增刪工作;並確實執行每半年檢核表填報及檢討工作,本會持續協助同業代表積極參與該小組修訂工作。

二、修訂產險業災損通報機制

為應主管機關要求,本會隨時修正「產險業災損通報機制」,釐訂並完成修改「重大災損通報作業要點」,並再重新更新公會暨各會員公司通報聯繫(各險別窗口及公司總窗口)名單及連絡方式,以因應新建置之通報機制,以符合主管機關要求。

    三、推動完成第一階段產險業要保書要/被保險人免簽章簽署替代執行方式辦法

        有關規範財產保險業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業經金管會於103年8月29日令頒訂定發布,第一階段同意財產保險業經營業務項目計有五項如下:

        (一)招標業務(含非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購或招標之業務,且僅限法人業務之財產保險)

        (二)配合法令要求須投保之財產保險業務

        (三)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四)住宅火災保險續約業務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

陸、積極協助同業釐訂適用規範

一、修訂「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依據金管會保險局要求研商「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應』之條文審視標準」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之交辦事項,爰參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邀集會員公司代表共同研商訂定完成「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64條第1項規定,並經奉金管會准予備查。

二、修訂「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依據金管會保險局要求,由本會與壽險公會邀集業者代表共同召開專案會議,參考103年5月9日發布修正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研提完成修訂前揭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三點之一及第三點之二修正條文。「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經金管會於103年12月30日令頒修正發布。

柒、配合保險法修改相關條款

    保險法第29條、第64條及第138-4條修正條文業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公佈,本會因應法令修正積極爭取會員公司修改時程延後,以方便各家公司安排條款與要保書逕修及招攬文件更改工作。另「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修正發布,會員公司需調整上傳至官網及金管會保險局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附加費用率及契約條款共約3萬件商品,本會亦向主管機關建議延後時程在案。

捌、網路投保放寬險種爭取最佳績效

    金管會於103年8月26日公告「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客戶於網路上投保歷經三階段調整及開放商品。尤以第三階段增加開放產險有四大險種可以於網路上銷售,包括「高爾夫球員責任險」、「個人責任險」、「家電維修保險」及「智慧型行動裝置失竊險」,以滿足消費者於網路投保上的需求。並將「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為「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金管會同時增加相關網路服務工作例如:地址變更等便利保護措施。

    開放至今將滿一週年,根據本會資訊委員會電子商務小組資料統計,自103年11月由富邦產險網路投保上線後,至今已有九家會員公司(臺灣產險、富邦產險、明台產險、華南產險、國泰世紀產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蘇黎世產險、泰安產險及新光產險)經奉核准開辦本項業務,目前已有六家會員公司於該公司官網系統上線開賣,至104年6月累計各家交易件數已達約7.7萬筆,投保金額約8,700萬元,依目前每月成長及平均業績來看,預估整體104年產險業網路投保投保業績可達億元以上。

玖、落實執行產物保險業自律監控機制

為落實自律機制,本會自律監控委員會遵照金管會保險局指示,執行檢舉案之自律查核及依計畫辦理定期實地稽核事宜,持續因應市場狀況檢討修訂各種自律規範。此外,為查核人力之有效運用修正檢舉案受理原則,特核發檢舉獎金以引導負責任之具名檢舉;同時通過火險、意外險、傷害險及健康險之篩選機制,以去除過往未具名檢舉案之浮濫情形況;並將進一步研訂意外險及工程險等之費率自律檢核機制,以使費率趨向合理適足,俾期產險市場之紀律和秩序逐步導入正軌。

拾、促進國際暨兩岸交流合作

一、持續推派代表參加日本損害保險學校研修課程

日本損害保險學校(ISJ)103年仍持續提供本會會員公司在職員工參與其所籌辦初級班及高級班研討會課程,本會於103年度仍由業界推派三名代表參加初級班,二名代表參加高級班,探討主題為「產險及風險管理業務」,以及「產險公司永續成長的策略」。

二、持續接受大陸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參訪交流

為促進並加速兩岸保險行業經營管理及保險實務經驗交流,大陸各地保險行業協會持續例行組團前來臺灣從事參訪交流活動。103年協助中華民國保險學會辦理「海峽兩岸及港澳交流合作會議」,透過參訪活動交流,有助於加速兩岸保險更實質而具體的合作及交流,會議甚為成功。

當前努力課題

未來一年,有待同業與公會共同努力推進完成之工作,約如下述:

壹、續行維持汽車險市場秩序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正常運作

一、維持市場紀律,健全保險人經營與管理並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

汽車保險為產物保險業首要業務,也是占產險市場過半的業務量,故汽車保險經營的良窳關係到每家產物保險公司經營良莠。雖汽車保險於98年4月1日實施費率自由化,但由於汽車市場趨於飽和,各保險公司間競爭日形激烈,經營更為艱辛,因此,故維持汽車保險市場的秩序益為重要。因此,本會為落實保險法第165-1條規定,為所屬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製定「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以供各保險公司遵循,俾期導正以價格競爭之不正常手段,重行回歸正常以服務為良性競爭,重視核保專業及危險對價原則,並加強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健全保險人之經營與管理。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計算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請款作業模式與原則之精進改善

持續與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商檢討中央健康保險局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求償金額。由於金管會保險局指示自辦理102年第3季求償案件起依3,184項疾病代碼,擷取受害人出險日至理賠結案日之醫療費用,計算得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代位求償金額,已實施逾一年,應再行檢討其合理性,故本會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將就3,184項中再行檢討後為2,180項疾病代碼與交通事故更具因果關係,目前持續與中央健康保險署就2180項疾病代碼檢討研商中。

貳、協助建置我國天災風險評估模型及重新釐定天災險參考費率

    為協助保發中心建置商業性地震險及颱風洪水險巨災模型的開發,並據以重新釐訂地震險及颱風洪水險之參考費率,本會與保發中心及中央大學合作,協助檢視風險分區及建築結構分類,並修改統計規程及各公司資訊系統;後續將配合檢討修正天災險費率計算公式、加減費係數、自負額扣減率、天災賠償限額係數及保額調整係數等,期能重新評估台灣地區產險業所承保天災險之風險暴露,進而收取合理適足之風險對價,以利同業天災險經營安全及主管機關天災監理。

參、持續檢討修訂意外保險商品及配合政府單位研議新商品

一、檢討修訂意外保險商品

鑒於現行公會版意外險商品已實施多年,與現行保險商品規定格式及商品資料庫規範或有不同,為配合業者需求,除已陸續完成多種商品之修訂外,現正研議者包括「產品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銀行業綜合保險」藉供業者參考。

二、修訂旅行業責任保險保險單條款及費率

交通部觀光局為週延對消費者權益保障,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修訂旅行業投保責任保險之責任基礎。本會將配合前揭修正檢討「旅行業責任保險及保險費率」,以符前揭條例之規定,並針對現行保單條款約定及與旅行業運作實務不符衍生爭議處一併予以檢視修正。

三、研訂居家托育人員責任保險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居家托育人員應投保之責任保險」之規定,正組專案小組研訂保險單條款及費率草案中,完成後供同業參考。

肆、持續與政府相關單位溝通協調工程保險及採購契約範本有關保險議題

一、檢視並彙整招標公告有關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俾利其招標作業及保險公司承保作業

茲因機關/單位之招標公告偶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之規範,造成機關辦理保險之困難及本業業者承作之困擾,為解決前揭問題,本會意外險委員會保險採購契約檢視專案小組持續通報違反法令規定之招標案件,依作業流程由小組成員先行檢視並彙整說明違反法令規定及建議修正內容,提供原承保公司建議招標單位修正,期以符合法令規定俾利其招標作業及保險公司承保作業。

二、研議一年期以上之「長年期工程之僱主險」保單併現行「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甲/乙式)」

現行「雇主意外責任險」保單為一年期保單且多供一般行業使用,為配合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或相關保險規範之規定,擬研議一年期以上之「長年期工程之僱主險」保單併現行「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加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附加保險(甲/乙式)」視工程採購契約規定併相適用。

伍、積極推動意外險相關業務

一、新種保險共保業務

截至104年7月納入共保之險種計有「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刑事執行人員責任保險」等6個險種,目前參加共保公司為14家。

二、參數型天氣保險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預定於104年度起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農委會可提供試辦作物之生產成本、技術資料、災損統計數據及相關研究報告資料供保險公司開發保單參考使用。試辦期間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之相關規定自主營運,政府不參與保險之具體業務,僅提供農民保費補助及協助辦理農民災害損失程度之勘查認定。本會業已轉知會員公司踴躍參與開發保單。

三、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本會與保險相關單位計畫舉辦相關研討會、教育訓練,邀請保險業者、營造業者及政府機關相關業務人員參加。並與工程會及相關部會及各縣市政府進行座談,說明因應天災風險規劃推動「完工土木工程保險」及適用公共工程之相關保險商品。

陸、持續研商修正「醫療保險商品之各項疾病項目及定義標準化」及相關配套措施

為使醫療保險商品之疾病項目(名稱)及定義有一致遵循之標準,俾使消費者易於瞭解、比較此類商品,並減少因疾病名稱或定義而衍生之理賠爭議,金管會保險局囑產、壽險公會研議醫療保險商品所涉之疾病名稱及定義予以標準化並提報相關配套措施。產、壽險經多次會議討論擬具23項特定傷病(含癌症)及全民健保重大傷病範圍之特定疾病項目為承保範圍之醫療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建議內容,並報請保險局。惟保險局仍指示請產、壽險公會重新研提疾病項目、定義及各類群組建議案,並彙整現售醫療保險商品中因「商品類型特殊」而無法適用本案相關規範之商品類型呈報,此部分已研擬完成,並函報保險局。

柒、研議登山綜合保險「緊急救援費用承保金額級距及具體作業時程」

金管會於104年6月1日函請本會依內政部函送消防機關近5年執行山域意外事故人命救助統計資訊及南投縣政府消防局說明資料,研議登山綜合保險之緊急救援費用調整其保險金額級距及具體作業時程。案經本會召集專案小組討論並決議:

一、維持投保人數及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函報備查之期限

登山綜合保險商品自103年5月1日開始銷售,本保險尚屬初辦,有關5 人投保、48小時救護自付部份,暫不修正。另,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及要保書修正部份,請各公司配合於104年8月4日前逕修。

二、明訂緊急救援費用之保險金額並規劃修訂時程

有關「緊急救援費用」之保險金額將由現行10萬、20萬、30萬,調整為10萬、20萬、30萬、40萬、50萬,其費率精算請精算人員按下列時程提供:

(一)104年10底前提供初稿。

(二)104年11月15日前專案小組依所提費率討論。

(三)104年11月30日前請富邦及新安東京二家公司陳報商品。

(四)104年12日15日前各共保公司函報備查,並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三、明訂共保合約之完成日

緊急救援費用之調整自105年1月1日按調整後銷售,共保合約將於104年12月31日前換約用印完成。

捌、持續推廣「微型保險」並於網站揭露各公司業務情形

金管會104年5月7日修正發布「保險招攬及核保理賠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招攬報告書內容,於招攬微型保險時得不適用,由保險業依其內部風險控管考量自行訂定之內容,簡化投保及續保作業流程以增加推動誘因等措施,本會將促請產險公司積極參與規劃開辦此項業務(目前已銷售之公司計有:臺產、兆豐、富邦、泰安、新光、華南、國泰世紀、新安東京海上、第一、旺旺友聯及明台),讓弱勢者得以獲得基本保障。另,於本會網站之微型保險專區,每月揭露各公司業務情形,俾資訊之透明化。

玖、持續推動「保險業關鍵性人才供需調查實施計畫」

本計畫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7條規定,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配合主管機關要求,辦理產業關鍵性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本計畫預計每年6月至12月為實施期間,期間從籌劃設計與調查工作準備開始,接著進行問卷調查,資料處理,並就調查結果作提要分析,最後作成調查報告撰寫編印,並作成工作檢討。藉供作為年度「保險業關鍵性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報告」。

拾、持續督促會員公司將法令函釋納入內部控制作業

金管會為確保本會會員公司對於該會增訂、修正發布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已切實遵行並辦理查核,要求指示本會應按季(即每年1、4、7、10月底前)彙整會員公司將上季該會發布之保險法令或重要函釋(示)納入內部控制作業,並納為內部查核項目且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函報該會備查,並副知該會檢查局,藉供其監理參考。本會當積極遵照辦理。

拾壹、持續推動第二階段產險業要保書要/被保險人免簽章簽署替代執行方式辦法

鑑於「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五目規                 定:「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簽章、簽署...」,故產險業現行實務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於要保書上簽章或簽署,係為表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意思表示方式之一,以及日後便於舉證,惟因部份保險業務於現階段得以替代執行方式及施以配套措施以為因應,並考量要保書最初設計所搭配之監理目的與監理便利性,以及兼顧要保書上原載明之法定聲明事項告知、個資法告知義務履行、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子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要求揭露事項(投保須知)、「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KYC(know your customers)義務之執行等,本會將積極彙整羅列相關適用業務,並研議其替代執行方式與因應配套措施。

拾貳、持續推動與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第二階段(IFRS 4 Phase II)接軌事宜

依金管會保險局函示,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第二階段(IFRS 4 Phase II)之時程以IASB公布之生效日後至少三年再實施為原則。本會將繼續依照工作時程計畫,與保發中心、精算學會及會計師等密切合作,協助同業進行各項準備工作,並完成軟硬體各項建置及相關測試,以期將第二階段接軌之影響降至最低。

拾參、持續研究產險業資金運用及投資相關議題及法令修訂

    配合國內外投資環境及資本市場發展趨勢,持續籌組投資小組,針對產險業擴大投資管道、提升資金運用效能、允當衡量資產價值與資產配置等議題,研究相關財務及投資法令鬆綁與修法建議,以供主管機關及同業參考,協助產險業資金運用與投資效能。

拾肆、積極增修法令以實施網路投保作業

    金管會開放網路投保近一年,各家產險業者積極發展業務,然而業績不盡理想,網路投保風氣難帶動。析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會員登入手續」(保戶反應登寫資料時間過久)、「消費習慣」等問題。為順利推展保險業電子商務網路投保,金管會積極與產、壽險公會業者代表共同研商增訂「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修訂「電子商務記錄保存自律規範修正草案」等,以利業者爭取更大利基、增加業務成長空間、達到便民效果。

 

 

 

最後敬祝

各位長官政躬康泰

各位貴賓、全體會員代表身體健康

產物保險事業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