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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沿革與任務

認識公會 / 2023-09-28 / 人氣: 927

產險公會介紹

 

(一)沿革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於1998年6月17日成立,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999年8月1日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後,並經內政部核准併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原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歷史可追溯自1949年4月1日成立,其前身為台灣省保險業聯誼會,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乃由本會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並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聯繫、協調工作。於1960年以前,國內只有中國產物、台灣產物、太平產物、中國航聯產物及中信局產險處五家產險公司,迄至1960年秋,政府解除新設保險公司之限制,國內產險公司除前述四家(中信局產險處併入中國產險),增設富邦產物(原名為國泰產物)、蘇黎世產物(原名華僑產物)、泰安產物、明台產物、中央產物、第一產物、國華產物、友聯產物、新光產物、華南產物等10家,1993年至1999年又增設國泰世紀產物(原名東泰產物)、統一安聯產物、新安產物等三家。

2002年10月11日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購併中國航聯產物保險公司,2004年8月日本千禧亞洲保險集團購入統一安聯產物保險公司所有股權,連同原持有之新安產物保險公司股權,於2005年4月合併成立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公司。2005年11月18日國華產物保險公司遭勒令停業清理,2006年5月增設龍平安產物保險公司,2006年6月16日中國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2007年3月1日太平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華山產物保險公司,2007年6月1日中央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友邦產物保險公司,2007年10月1日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併入友邦產物保險公司,2007年11月19日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2008年11月2日龍平安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2009年1月1日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公司台北分公司併入明台產物保險公司,2009年1月17日華山產物保險公司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2009年8月25日友邦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美亞產物保險公司;2016年9月美亞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南山產物保險公司;2017年3月蘇黎世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和泰產物保險公司;2020年1月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公司,目前本國公司共計14家產物保險公司。

1981年財政部因中美雙邊貿易協定,而訂頒"美國保險公司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准許美國保險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至1994年公佈「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全面開放外商設立分公司,迄今外商分公司計有美商安達、法商法國巴黎、法商科法斯、新加坡商美國國際、比利時商裕利安宜等5家外商產物保險公司。

(二) 成立宗旨及主要任務

本會於1998年6月17日成立,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並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聯繫、協調工作。

本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1.關於會員營業之協助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2.關於會員營業規章及保費議訂事項。

3.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與增進事項。

4.關於會員營業弊害之矯正及違章之處理暨糾紛之調解事項。

5.關於同業員工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6.關於辦理會員委託申請、變更、換領證照或資格證明及其他服務事項。

7.關於國內外保險市場之聯繫、介紹及調查事項。

8.關於主管機關或有關方面之交辦或委辦事項。

9.關於向主管機關之建議或請願事項。

10.關於本業社會職責之辦理事項。

11.關於會員聯合公告及業務宣傳事項。

12.配合政府推行政令,並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事項。

(三) 組織現況

1. 會員大會: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2)通過及修正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4)核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5)核定或調整會員會費。

(6)財產之處分。

(7)會員之處分。

(8)會員營業之統籌。

(9)本會之解散

(10)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11)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2. 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21人,組織理事會,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人為理事長,另選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並設常務監事1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案。

(3)會員代表資格之審查。

(4)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5)召開會員大會。

(6)通過會員入會及出會。

(7)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事業計劃,編製年度經費預決算及工作報告。

(8)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9)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 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10)出席上級團體會議之本會代表由理事會就理、監事或會員代表中推派之。

(11)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理事會議依照章程規定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所有議案經過充分的討論、研究分析,將議事功能發揮到極致。

3. 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7人,依章程審議重要會務事項,協助理事長及理事會策劃、推展會務。

4. 監事會:

依章程規定監事會議每3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常務監事則每月均應邀列席理事會議,對於本會業務、財務得以全盤瞭解,有助於監察及審核權之行使。至監事會之職權,茲分述如下:

(1)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2)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案。

(3)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4)監察理事會會務及業務執行情形。

(5)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

(6)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

5. 秘書長及秘書室: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工作,於秘書長下設置秘書室,秘書室辦理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工作,各委員會秘書並由秘書室派員兼任,秘書室下設會計組及管理組,辦理本會人事、文書、庶務、圖書、出納及一般會務工作。

6. 各種委員會:

本會為應業務發展之需要,得於理事會之下,設置下列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另設其他委員會。現置有:

(1)  火險委員會

(2)  水險委員會

(3)  意外險委員會

(4)  工程險委員會

(5)  汽車險委員會

(6)  會計財務委員會

(7)  綜合委員會

(8)  資訊委員會

(9)  業務員管理委員會

(10)  國際事務委員會

(11)  傷害險及健康險委員會

(12)  精算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至少應每月開會一次。就其職掌所為之決議,除經理事會授權得逕自執行者外,均應提請理事會核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