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保險恐怖行為保險共保組織承保及理賠作業要點
92.11.27第二十次理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壹:適用對象
凡共保會員公司所辦理以下之傷害保險業務應納入「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共保合約」者,均適用之。
一、個人傷害保險業務(主約及附約)。
二、團體傷害保險業務(主約及附約)。
三、旅行平安保險業務(主約及附約)。
四、經共保組織同意納入共保之其他傷害保險業務。
貳:實施日期
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參:承保作業要點
一、承保方式
凡納入共保之傷害保險保單之生效日(起始日)在本共保機制實施日(含)以後者,均需加貼「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二、要保書
共保會員承作本保險時,應於要保書載明「本人已知悉並明瞭『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財政部92.12.29台財保第0920073327號函核准)條款之內容及約定。」,並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署同意已嬝爸矇A該附加條款之內容。
三、共保會員公司之保單、批單應依共保合約規定期限傳送共保組織,未依合約規定傳送者,遇有恐怖主義行為事故發生時,不得攤付賠款。
四、本保險有關承保、批改事項資料應依規定之欄位格式傳送共保組織。
肆:理賠作業處理要點
一、出險通報
遇有恐怖主義行為事故發生時,共保會員公司於接獲出險通知後,應立即通報共保組織。
二、共保組織應成立聯合理賠服務中心,處理下列事項:
1.公告理賠申請期限
2. 死亡及殘廢人數及保險金額之統計
3. 協調解決理賠之爭議
4. 設立理賠專線辦理諮詢服務
5.其他相關事項
三、共保組織應統計一次恐怖主義行為事故申請理賠總保險金額,倘已超過共保限額新台幣十億元時,應即通知各共保會員公司按附加條款之約定比例賠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四、共保會員公司應將本保險有關理賠事項依規定欄位格式傳送至共保組織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