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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須知(一)

索賠須知 / 2017-01-06 / 人氣: 7153

索賠須知(一)

貨物運送人責任險
壹. 理賠事項
一、任何一次賠款被保險人須先行交付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後,保險人方對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對受僱人之選任監督應盡相當之注意,對運送工具應定期檢查,隨時注意維護。運送物遇有意外事故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盡力避免或減輕損失,其因而所生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按每一事故責任限額對運送物價值之比例補償之,但實際損失與補償金額之合計超過該責任限額時,以該責任限額為限。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義務其因而擴大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運送物發生損失而其責任可諉因於其他第三人者,被保險人如未經保險人同意,擅自免除或減輕該第三人之責任或私自決定損失賠償金額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簽發合理限制其責任低於運送物價值之提單。
四、運送物遇有毀損滅失時,倘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已由對該項損失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得到賠償,保險人僅對該項賠償未足之數額負責,但以保險金額為限。
五、被保險人於知悉發生損失時,應儘可能保留現場及被毀損運送物之原狀,並
(一) 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儘速提供保險人所需之一切詳細資料。
(二) 對該項運送物之損失原因負舉證之責。
(三) 以書面向對於該項損失負有責任之第三人要求賠償,並將該索賠事件副本及有關資料送交保險人。
六、運送物遇有毀損滅失時,保險人得勘查現場估理損失,並採取適當處理。
七、保險人於支付賠償金後得就賠償金額之範圍內,對該項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行使前項權利時,被保險人應依保險人之要求協助辦理,所需費用則由保險人負擔。
八、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而受民事訴訟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其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由保險人給付之。
九、凡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單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或他人如對同一賠償責任訂有其他保險契約,保險人對該項賠償責任僅負比例分攤之責。
十、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於損失金額發生爭議時,得交付仲裁,仲裁時由雙方以書面選定仲裁人一人為之,如雙方不能同意同一仲裁人時,應以書面各選定仲裁人一人仲裁之,該二仲裁人應於仲裁開始前,預先以書面選定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仲裁人一人,在該二仲裁人不能獲致協議時由第三仲裁人仲裁之,在未得判斷書前,被保險人不得向保險人主張賠償或提出任何權利要求訴訟。
前項仲裁人經一方選定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十五日內選定,他方不於期限內選定者,由一方選定之仲裁人仲裁之。
仲裁程序由仲裁人或第三仲裁人決定之。
被保險人如死亡並不影響仲裁人或第三仲裁人之職權,仲裁人或第三仲裁人如死亡或不能履行其任務時,應由原選定人另行選定他仲裁人為之。
十一、被保險人之任何賠償請求經保險人書面拒絕後,倘在二十四個月內未訴諸仲裁或提出訴訟,則視為放棄該項賠償請求權。

貳. 法令之適用
本保險契約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保險法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商業動產流動綜合險
壹. 理賠事項
一、保險標的物遇有毀損或滅失時,該毀損或滅失標的物之價值以事故發生時、發生地之市場價值為準。
二、遇有危險事故發生致使標的物之標籤,包裝或封口有所毀損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以重貼或重裝該標籤、包裝或封口之費用為限。
三、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不得放棄任何標的物而以全損請求,賠償以該毀損部份對整套或整組標的物之合理比例為限。
四、保險人對應負賠償責任之毀損保險標的物得決定按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賠償或予以回復原狀。
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回復至類似保險標的物毀損瞬間前之狀態而言。
五、保險標的物遇有意外事故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盡力避免或減輕損失,其因而所生之必要費用,由保險人按本保險單最高賠償責任金額對截至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價值累計總額之比例補償之。
實際損失與補償費用之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為前項義務其因而擴大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執行第一項之工作時,不影響其對於本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
六、被保險人於知悉發生損失時,應保留現場及被毀損保險標的物之原狀,並
(一) 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儘速提供保險人所需之一切詳細資料。
(二) 對該項保險標的物之損失原因,負舉證之責。
(三) 以書面向對於該項損失負有責任之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第三人要求賠償,並將索賠文件副本及有關資料送交保險人。
(四) 採取一切適當步驟追索喪失之財物,並於遭受故意破壞時,應立即通知治安單位,查明疑犯依法訴追。
七、除被保險人外,任何本保險標的物之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第三人均不得直接或間接享有本保險單所生之利益。
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而其責任可諉因於前項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第三人時,被保險人如未經保險人同意擅自免除或減輕該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第三人之責任或私自決定損失賠償金額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八、保險標的物遇有毀損滅失時,倘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已由對該項損失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得到賠償,保險人僅對該項賠償未足之數額負責,但以保險金額為限。
九、保險標的物遇有毀損滅失時,保險人得勘查現場估理損失,並採取適當之處置。
十、保險人於支付賠償金後,得就賠償金額之範圍內,對該項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行使前項權利時,被保險人應依保險人要求協助辦理,所需費用則由保險人負責。
十一、凡保險人依照本保單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財產保險契約亦能賠償該項損失者,則保險人僅按本保險單保險金額對所有保險單保險金額之總和負比例分攤之責。
十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於理賠數額發生爭議時得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請求交付仲裁。
十三、被保險人之任何賠償請求經保險人書面拒絕後,倘在二十四個月內未訴諸仲裁或提出訴訟,則視為放棄該項賠償請求權。

貳. 法令之適用本保險契約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保險法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海運承攬運送人責任險
壹. 理賠事項
一、 被保險人對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明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責任。
二、 依據本保險單之規定,應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單「保險金額」欄所載各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倘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三、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或受有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知悉後立即以電話通知保險人,並於十五日內將事故發生情形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二) 立即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以防止損失之擴大並減少損失至最低程度。
(三) 立即對實際應負責之第三人發出索賠通知并採取一切合理之步驟以預防對第三人之追償權超過時效。
(四) 對於保險事故賠案之處理,必須與保險人合作,立即製作,並提供保險人認為必要之有關報告資料及文書證件並協助查勘公證之進行。
四、 被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賠償責任,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 被保險人受到賠償請求時,除非經保險人同意,不得擅自承諾或給付賠款。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單請求賠償時,不得有任何詐欺行為,或提供虛偽報告,否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五、 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單規定給付賠款後,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位行使控訴第三人,追償本保險單之任何賠款,被保險人不得為任何不利於行使此項權利之行為或抗辯。
六、 本保險承保之賠償責任,倘有其他保險契約重複承保時,保險人僅就超過該其他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部份負賠償之責任。

貳. 其他事項
一、 被保險人履行或遵守本保險單所載及簽批之條款或任何約定,并將承攬運送人有關之條件先行送請保險人核可後,併入其承攬運送契約以為遵行為保險人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二、 本保險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陸上貨物運送險
※ 甲式保單
壹. 求償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於知悉發生損失時,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況下,應作合理而迅速之處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儘速提供保險人所需之有關資料。
二、 保留現場及被毀損保險標的物之原狀。
三、 採取一切適當步驟追索被竊或遺失之貨物。
四、 於遭受惡意破壞時,立即通知治安單位,查明事實依法追訴。

貳. 被保險人之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及代理人對保險標的物之損害,應盡下列義務:
一、 應採取避免或減輕損害之適當措施;及
二、 對於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第三人之一切求償權利應以書面適當保全及行使。
保險人同意除本保險可得之任何損害賠償外,對於被保險人為履行上述義務所作適當、合理支出之一切費用另予補償。

參. 求償文件
為使理賠手續迅速處理,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應儘速提供下列有關文件:
一、 保險單正本。
二、 發票、裝貨清單或重量清單。
三、 運送契約或相關之運送文件。
四、 事故證明。
五、 公證報告或其他有關毀損滅失程度之證明文件。
六、 最終目的地之卸貨紀錄與重量清單。
七、 就有關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與運送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往來函件。
八、 其他索賠所需之相關文件。

肆. 放棄條款
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救助、保護或回復保險標的物所採取之措施,不得視為對委付之放棄或承諾,或影響任何一方當事人之權益。

伍. 推定全損條款
除非被保險標的物實際全損顯已不可避免,或因其回復、整修及運往保險單載明目的地之費用將超過其到達目的地時之價值而委付者,被保險人不得以推定全損請求賠償。

陸. 成套成組條款
任何一套或一組保險標的物遇有部份毀損滅失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以該毀損部份對整套或整組標的物之合理比例為限,被保險人不得以推定全損請求賠償。

柒. 重置條款
保險標的物因承保危險致使其一部份遭受毀損或滅失時,其賠償金額以所發生有關該受損部份修換費用、運費及再裝置費用為限,若有加付關稅之損失,則僅在保險金額已保括全部關稅之情況下始能獲得賠償。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之責任以不超過該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捌. 標籤條款
遇有危險事故發生致使標的物之標籤或包裝有所毀損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以重貼或重裝該標籤或包裝之費用為限。

玖. 代位求償條款
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就其所賠償金額之範圍內,對該項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行使前項權利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辦理,所需費用則由保險人負擔。

※ 乙式保單
壹. 求償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於知悉發生損失時,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況下,應作合理而迅速之處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儘速提供保險人所需之有關資料。
二、 保留現場及被毀損保險標的物之原狀。

貳. 被保險人之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及其代理人對保險標的物之損害,應盡下列義務:
一、 應採取避免或減輕損害之適當措施:及
二、 對於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第三人之一切求償權利應以書面適當保全及行使。
保險人同意除本保險可得之任何損害賠償外,對於被保險人為履行上述義務所作適當、合理支出之一切費用另予補償。

參. 求償文件
為使理賠手續迅速處理,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應儘速提供下列有關文件:
一、 保險單正本。
二、 發票、裝貨清單或重量清單。
三、 運送契約或相關之運送文件。
四、 事故證明。
五、 公證報告或其他有關毀損滅失程度之證明文件。
六、 最終目的地之卸貨紀錄與重量清單。
七、 就有關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與運送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往來函件。
八、 其他索賠所需之相關文件。

肆. 放棄條款
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救助、保護或回復保險標的物所採取之措施,不得視為對委付之放棄或承諾,或影響任何一方當事人之權益。

伍. 推定全損條款
除非被保險標的物實際全損顯已不可避免,或因其回復、整修及運往保險單載明目的地之費用將超過到達目的地時之價值而委付者,被保險人不得以推定全損請求賠償。

陸. 成套成組條款
任何一套或一組保險標的物遇有部份毀損或滅失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以該毀損部份對整套或整組標的物之合理比例為限,被保險人不得以推定全損請求賠償。

柒. 重置條款
保險標的物因承保危險致使其一部份遭受毀損或滅失時,其賠償金額以所發生有關該受損部份修換費用、運費及再裝置費用為限,若有加付關稅之損失,則僅在保險金額已包括全部關稅之情況下始能獲得賠償。

捌. 標籤條款
遇有危險事故發生致使標的物之標籤或包裝有所毀損時,保險人之賠償責任僅以重貼或重裝該標籤或包裝之費用為限。

玖. 代位求償條款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就其所賠償金額之範圍內,對該項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保險人行使前項權利時,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辦理,所需費用則由保險人負擔。

娛樂漁業漁船意外責任險
壹. 通知義務
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之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於知悉後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保險人。
二、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害。
三、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所收到之各項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

貳. 賠償責任之約定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 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人參與或事先同意。
二、 被保險人於取得各項有關賠償文件後,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亦得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給付。
三、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賠償請求,如有任何詐欺、偽報情事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參.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一、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其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所生費用由保險人負擔,被保險人有協助處理之義務。但非保險人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各項和解或抗辯所生之費用,由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比例分攤之。但若保險人同意依保險金額欄之約定賠付仍不能達成和解者,其再衍生之各項費用保險人不再攤付。
二、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應予償付,但因刑事責任被控時,所生之一切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肆. 仲裁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賠償金額發生爭議時,得交付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辦理。

伍. 代位權
對本保險所承保意外事故之發生,若依法另有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擅自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保險人於賠付後依法取得代位權。

遊艇意外責任險
壹. 通知義務
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之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於知悉後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保險人。
二、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害。
三、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所收到之各項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

貳. 賠償責任之約定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單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應遵守下列約定:
一、 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人參與或事先同意。
二、 被保險人於取得各項有關賠償文件後,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亦得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給付。
三、 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賠償請求,如有任何詐欺、偽報情事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參.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人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一、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其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所生費用由保險人負擔,被保險人有協助處理之義務。但非保險人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各項和解或抗辯所生之費用,由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之。但若保險人同意依保險金額欄之約定賠付仍不能達成和解者,其再衍生之各項費用保險人不再攤
付。
二、 被保險因處理民事賠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應予償付。
但因刑事責任被控時,所生之一切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肆. 仲裁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賠償金額發生爭議時,得交付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辦理。

伍. 代位權
對本保險所承保意外事故之發生,若依法另有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擅自對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保險人於賠付後依法取得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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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賠須知(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