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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須知(二)

索賠須知 / 2017-01-06 / 人氣: 2917

索賠須知(二)

漁船船舶保險
壹. 出險通知
被保漁船遭遇意外事故,不論是否屬於保險範圍內之損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保險人。
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者,其因而擴大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貳. 索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賠款時,應提供漁船幹部船員之執業證書影本及有關機關簽證之海事報告書,或漁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報告書,及保險人認為必要之證件;倘被保漁船失蹤或遇難,漁船之全體船員失蹤時,應提供有關機關之證明文件,否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英國協會貨物保險
壹. 被保險人義務條款
被保險人及其僱用人及代理人對本保險有關索賠時,對於下列規定事項,為其應負之義務:
一、遇有損失發生時或發生後,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合理防止或減輕其損失,及
二、應確保對於一切對抗運送人,受託人或其他第三人權利之適當保留行使。
被保險人因為履行上述之義務而適當及合理發生之費用,保險人得予補償之。

貳. 放棄條款
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對於被保險標的物採取之施救、防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得被認為是放棄或承諾委付或者影響雙方權益。

參. 合理迅速處置條款被保險人在其所能以控制的一切情形下,應作合理迅速之處置,為本保險之必要條件。

英國協會船舶保險
壹. 索賠及招標通知
一、 遇有發生意外事故並有所損失本保險可能賠償時,被保險人應於查勘前通知保險人,並且如係在國外者應行通知最近的勞依茲代理人,俾由其指定查勘人員。
二、 保險人有權決定任何港修理(因此而發生的額外費用應對被保險人給予補償)及有權否決關於修理港及修理廠商的選擇。
三、 保險人亦有權逕行招標或要求招標。招標修理先經過保險人之同意者,保險人同意照保險金額按年率百分之三十(30%)補償被保險人因邀標至決標期間的時間損失,但以經保險人同意後迅速(未經遲延)辦理招標事宜為限。
屬於以上補償範圍內之下列各項收入應自補償費用中扣除:有關之燃料、儲存物品、船長、船員及水手或其他人員的薪資及給養之賠償,包括共同海損補償及由第三人對於遲延損失及或利潤損失及或碰撞費用之賠償。
如有任何海損修理費用屬於固定扣減額以外且不能自保險人處獲償者,上述補償費用亦應比例扣減。
四、 被保險人如未經履行本條之義務,保險人對於確定的賠償金額將予以扣減百分之十五(15%)。
本條款之要義:
遇船舶受損後應予儘先通知保險人,或就近的勞依茲代理人覓人查勘損失情形,並須依照保險人指定的港口及廠商進行修理,否則將予扣減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五(15%)。

貳. 被保險人義務---損害防止
一、 於有任何損失或不幸事件之損害防止時被保險人及其僱用人及代理人對於可自本保險獲償之損失,有義務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或減輕其損失。
二、 依據規定,保險人將分擔被保險人其僱用人或代理人因採取防止或減輕損失而正當與合理發生的費用。共同海損,救助費用及碰撞防護或訴告費用不包括在本條內。
三、 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對於被保險標的物採取之救助,防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得被認為是放棄或承諾委付或影響雙方權益。
四、 對於被保險人為履行本條規定而發生的費用,如保險金額低於船舶的約定價值,或低於發生此項費用時的船舶完好價值者,保險人對於損害防止費用僅按比例賠付。如保險人已同意賠付全損而後財物被拯救則不適用前項規定,除非損害防止費用超過被拯救的財物價值,且祇有超過的部份得適用前項規定。
五、 如保險人已同意賠付全損,並有因拯救或試圖拯救船舶及其他財物而合理發生的費用且並無所獲或其費用超過所獲時,保險人同意按比例負擔此項費用,或超過整救所獲部份的費用有關船舶合理發生的部份;但如船舶的保險金額低於此項費用時的完好價值,保險人的責任亦隨之比例減少。
六、 本條規定可以獲償之金額得與本保險可予補償之其他損失另計,但不論如何不得超過本保險之保險金額。
本條款之要義:
一、依據S.G.保險單上及英國海上保險法(MIA1906)第七十八條損害防止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為防止所保危險而合理發生的有關費用予以全部負責,並不考慮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是否高於保險金額。本條是規定如船舶保險金額低於船舶約定保險價值,或發生此項費用時的完好價值者,保險人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之比例賠付損害防止費用。
二、保險人對因拯救或試圖拯救船舶及其他財物而合理發生的費用,視同損害防止費用予以賠付。

漁業漁船船員僱主責任險
壹. 通知義務
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保險人。
二、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害。
三、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所收到之各項文件影本送交保險人。

貳. 賠償責任之約定
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人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二、 被保險人於取得各項有關賠償文件後,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人亦得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給付。

參. 和解或抗辯
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追償請求時:
一、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就民事部份,以其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所生費用由保險人另行負擔,被保險人有協助處理之義務,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各項和解或抗辯所生之費用,由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之。但若保險人同意依保險金額欄之約定賠付仍不能達成和解者,其再衍生之各項費用保險人不再攤付。
二、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所生之費用,事前經保險人同意者,保險人應予償付。但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所生之一切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肆. 仲裁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於理賠發生爭議時,經雙方同意,得依相關法令,以仲裁方式解決。其程序及費用依商務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伍. 代位求償
對本保險契約所承保意外事故之發生,若依法另有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擅自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拋棄追償權。保險人於賠付後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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