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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及貨運站地區之貨物損害防組建議

損害防組 / 2017-01-06 / 人氣: 3261

港口及貨運站地區之貨物損害防阻建議

在國際商業活動中之商品流動上,整個進出口貨物經由港口及貨運站運送時明顯的是危險關鍵期,如果於此段重要且複雜的運送階段能夠安然地過關者,將是貨物能順利地從製造商手中交付到消費者手中的重要的一步。

在港口,貨物損失往往可歸因於不當的搬運、偷竊。港口可能面臨由於不良管理、不當處理、貨物擁塞、或港口設施限制造成困擾,例如缺乏深水安全的碼頭設施,因而迫使船舶必須在港外下錨,再以駁船接貨進港。以駁船接運貨物使得貨物在運送上更形複雜,並實質地增加貨物損失的危險。此外,也會使貨物在船運過程中遭受毀損所應考慮的因素是惡劣氣候。

不當的貨物儲存方式及儲存地點會使貨物遭受毀損,不當儲存會導致釵h滅失或毀損的索賠案件。露天貨物存放處所需要特別注意選擇在短期間能夠保持某種程度安全而不會受天候因素影響如空氣濕度、雨水、強烈陽光照射等影響的貨物,在熱帶地區尤需特別注意。同時,由於缺乏對貨物儲存管理及技術的經驗,以致未使用適當處理設備,貨物重疊堆放,以及未將兩種不同貨物分開處理,導致鉅大的貨物毀損及滅失。港口或貨運站的作業人員對於各種貨物的性質應有足夠的經驗,在貨物儲存方式或設計上選擇必須考慮貨物的特性。

  1. 貨運處理損失

    在港口處理,貨物及包裝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尤其考慮到釵h因缺乏起重機、或其操作不當所引起的貨物意外事件。在儲存場所貨物處理改善對貨物安全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卻沒有一個整體的統計資料得以凸顯因不當的貨物處理,以及儲存危險所造成的貨物毀損或滅失金額,但是據可靠資料顯示,所有貨物損失案件中,有百分之二十八可歸因於貨物處理不小心或不好的儲存處所所致。而這些損失大部分發生在發展中新的港口,而非成立已久的老港口。減少在港口因不當處理而造成貨物的損失之主要處理方法可以使用適當的機械處理設備,運用貨物包裝統一化、墊板化或貨櫃化系統,並訓練所有不同階層的碼頭作業人員適當的貨物處理程序。

    由於遭受較少貨物直接操作處理,貨櫃裝載之貨物通常會保持較好的外表。有一種可能趨勢是,出口商對預訂以貨櫃化運送的貨物給予不適當包裝。而在國內尚未發展完成貨櫃化運送的國家,貨櫃必須在港口拆柜。如果暴露在外的貨物沒有得到進一步的注意,則其自港口經由公路或鐵路運至最終目的地過程中,會因不適當包裝而遭致相當大的損失。港口貨櫃處理設備亦需現代化,不適當設備有些時候會使得因裝卸作業以及在港區內移動之貨櫃造成毀損。

    為了確保港口貨物安全處理,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港務當局已確實瞭解各種需藉助人力及機械設備之不同安全處理貨物作業人員需要接受教育訓練。

  2. 偷竊損失

    • 據可靠的調查報告指出,將近百分之七十的貨物損失事件是可以事先防阻的,而這可以防阻的損失事件中,百分之五十是屬於偷竊損失。因此,很明顯地,在損失防阻行動中,港口的安全設施扮演著主要角色,港口貨物偷竊事件對於一個國家對外貿易的誠信,效力及尊嚴會造成相當嚴重的威脅。這些貨物偷竊損失會腐蝕貿易商的利潤,並使消消費性貨物的價格上漲,因此,港務當局必須努力致力於訂定有效的防竊計劃,而對於安全計劃應投入釵h基本的考量。在港口應考慮的主要注意事項,例如設置高度足夠的圍籬,及較少的出入門檻,如此才能獲致較大的安全及控制。警衛人員間有良好的溝通系統設備會使得控制較好。所有港區必須有良好照明設備。

      以下釵h建議是港務當局及其他所有有關單位,如海關、船東,以及代理商應確實遵循的。這些建議將實質地協助減少貨物遭偷竊及其他可以防阻的損失型態之意外事故。

    1. 應設立一個訓練有素的警衛服務中心(即防護部門),由一名專家帶領並配有品性良好成員。與警方保持聯絡。

    2. 應將貨物區分為「特殊」和「一般」貨物兩類,以便對特殊貨物給予特別的保護。

    3. 應提供收貨部門及防護部門特殊貨物之理貨單。

    4. 防護部門對特殊貨物應保持持續性的監督,尤其當特殊貨物自船艙搬出後或將搬進船艙前,停放在岸邊廣場或艙壁時更需加強監督。

    5. 為特殊貨物(如很高價位的貨物)安全起見,應提供及使用儲存室(封閉及上鎖籠子或地區)。

    6. 對破損包裝及貨櫃應提供保護的儲存處所,並立刻實施公證及修補或重新包裝。應盡最大的努力予以保存,鑑定破損貨櫃及無包裝貨物之殘餘價值。

    7. 採取適當步驟減少貨物所有損失(如潮濕的貨物應堆積於碼頭,才不會造成其他貨物之損失)。貨艙底部經常會有積水或積油,故當處理遭受水濕或油污的艙底貨物時需賦予特別注意。

    8. 對於破損的貨櫃以及存放在受損貨物儲存地區的貨物,應儘速通知受貨人或出口商,並要求受貨人迅速提貨。

    9. 保持良好的內部管理

        1. 對於受損的貨箱,應立即修理。

        2. 避免貨物及墊木紊亂地堆積。不可留有被偷走的貨物可以暫時隱藏的空間。

        3. 包括那些活動的港口設備和車輛在內的一些可以藏匿小包貨物的地方,其出入口都應緊緊關閉。

        4. 定期性清除那些可能引發火災危險的紙張和易燃廢物。

    1. 提供碼頭工人和防護部門人員滅失設備處理之訓練。

    • (十一)在所有貨棚及倉庫裡設置適當的灑水設備。

      (十二)禁煙限制規定應確實執行,特准之吸煙區除外。

        • (十三)訓練防護部門的人員注視並盡力防止貨物於船舶裝卸作業時,交通 過於擁擠,導致在緊急事故時,防礙了滅火設備及救火人員的運作及行動。

          (十四)在貨物堆積高度超過一般人視線所及的地區架設高架通道,以藉供防護部門的人員查看貨物之用。

          (十五)對載貨卡車維持監督工作。

        1. 所有卡車在離開碼頭或港區前應加以檢查,卡車車門在檢驗完畢 後才能上鎖。

        2. 負責檢查的人員需停留到卡車離開管制地區。

        3. 要求所有卡車進入或離開碼頭入口或管制區大門時需經登記或出示出入證。

        4. 如果無法對每部卡車都作檢查,防護部門應安排對卡車定點移動檢查,特別是在主要出入口離開時。

        5. 碼頭入口或大門進入管制區地點需備有登記簿,警衛人員應將每一部卡車之公司名稱、車號、駕駛員名字、抵達及離開的時間,以及其進入之目的(如提貨或送貨)都需登錄。卡車進入需經注意且要註明究係空車或部份裝載。卡車離開貨運站同樣要實施相同的程序。

        • (十六)現代化的貨運站設計強調在站外使用接貨或裝卸貨的平台,如此可防止未經授權之人進入,並減少貨物被偷竊的機會,此種方式設計之貨運站應被鼓勵。

          (十七)在碼頭內部及四週以及所有貨物儲存管制區應裝置適當的照明設備。

          (十八)夜間作業時,在所有碼頭內及船上地區應使用照明燈。但是船艙中的照明燈開著時,一定得有人看管,工作完畢或不需再使用時,應立刻關閉。儘管有適當的燈光,但是夜晚仍是極易遭致竊盜,因此,夜間作業應該儘量減少。

          (十九) 碼頭及港區應裝設適當防盜警報器,以便當碼頭及港區無人作業時,藉供保護及讓警衛使用。

          (廿)對於在水面上流動船隻應建立登記,只要事實允釭怴A應追蹤所有離開駁船及其他浮動船舶。

          (廿一)所有載有貨物的駁船於夜間停靠碼頭時,應有警衛負責看管,因夜間無人看管的駁船會遭受在港口附近流動的小船碰撞。

          (廿二)關於貨船方面:

        1. 上下船舶的跳板上隨時必須有一名船員及一名警衛值勤。

        2. 特殊貨物裝卸時,船舶艙口及儲藏室需有一個警衛值班。

        3. 貨船上特殊貨物儲藏室的門鎖應定期檢查和經常更換。根據經驗,這些門鎖經常需要修理,持續地使用會招致小偷複製及使用複製門鎖行竊。

        4. 只有業務所需之人可以上船,上船應憑通行證,下船時應繳回。

        5. 港口之乘客及一般訪客應安排在港口之會客室或等候室,不允釵b碼頭四處徘徊逗留。

        • (廿三)私人所有車輛不得停放於碼頭或管制儲藏區內,如經允部A離開時應接受搜查。

          (廿四)允雀i入港口通行證核發應減至最低。在工作期間,未經核准之人不准拜訪碼頭或港口管制區的作業人員。

          (廿五)碼頭、貨運站及港口管制區的作業人員如有偷竊行為,應將其送警法辦,對於慣犯則應永遠取消其在港口及貨運站地區之受僱權。

          (廿六)"偷竊將被處以重罰"或其他警語應明顯地張貼告示大眾,偷竊將不會被輕罰。

          (廿七)碼頭及船上的作業人員需取得私人物品野i證,以便攜帶任何物品離開時,於出口處出示證明。

          (廿八)修理承包商所僱作業人員通常自備修理裝備進入密閉式的貨櫃或卡車內工作,當他們離開管制區時,應打開所攜帶工具箱,讓防護部門人員檢查。

          (廿九)委任由碼頭及貨運站之管理階層人員組成的貨物防護咨詢委員會,並令其研究貨物損失原因,以及更正及改善之建議方法。

          (卅)貨櫃化裝載貨物應按照下述方法施予較大的注意:

        1. 貨櫃場必須配備現代化的貨櫃裝卸設備,以及卸下的貨櫃能夠在內部運送之設備。

        2. 貨櫃的封條應由海關人員以及船公司代理人共同查驗,可能的話,保險人代表也可參與。

        3. 海關當局得應要求而允陶璊@受貨人之整櫃貨物於抵達最終目的地時再作查驗。該查驗工作仍可在海關控制,甚至只有伴隨海關人員代表監控下進行,以防止貨櫃場過於擁擠,並避免因在貨櫃場卸貨造成貨物更進一步毀損及滅失。

        4. 應訂定建立一個良好的貨櫃檢查制度,以確保貨物裝櫃的安全。由於不是貨櫃的某一邊有破損,就是針對某一預定的船程而言,貨櫃是不適運,因此,有時候貨櫃本身反而是造成裝載於這些貨櫃內貨物之滅失或毀損的原因。

        5. 船東簽發提單時,賦予自己可以不需通知出口商,即有權將貨櫃放置於船舶甲板上。此慣例可能使出口商或受貨人嚴重地違反了保險契約中的明示保證條款。

        1. 甲板貨運送應清楚地記載在提單的正面上。

        2. 貨櫃裝船時,必須獲有由特別監理單位出具貨櫃經堆積及捆綁的證明,註明該甲板貨櫃具有適運能力,以及依其預定航程能安全抵達目的地,該貨櫃已作適當的堆積和捆綁。

        3. 為堆積貨物於貨櫃內,貨櫃中必須塞有足夠的墊木予以相隔,以防止貨物相互碰撞擠壓而造成毀損。

        4. 針對冷凍貨物,應配備緊急供電設備,以防止港口電力供應失調或任何困難造成貨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