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私人所有車輛不得停放於碼頭或管制儲藏區內,如經允部A離開時應接受搜查。
(廿四)允雀i入港口通行證核發應減至最低。在工作期間,未經核准之人不准拜訪碼頭或港口管制區的作業人員。
(廿五)碼頭、貨運站及港口管制區的作業人員如有偷竊行為,應將其送警法辦,對於慣犯則應永遠取消其在港口及貨運站地區之受僱權。
(廿六)"偷竊將被處以重罰"或其他警語應明顯地張貼告示大眾,偷竊將不會被輕罰。
(廿七)碼頭及船上的作業人員需取得私人物品野i證,以便攜帶任何物品離開時,於出口處出示證明。
(廿八)修理承包商所僱作業人員通常自備修理裝備進入密閉式的貨櫃或卡車內工作,當他們離開管制區時,應打開所攜帶工具箱,讓防護部門人員檢查。
(廿九)委任由碼頭及貨運站之管理階層人員組成的貨物防護咨詢委員會,並令其研究貨物損失原因,以及更正及改善之建議方法。
(卅)貨櫃化裝載貨物應按照下述方法施予較大的注意: